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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杜桂艳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吴春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杜桂艳,吴春生,董正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负责人程国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桂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正兴。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0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杜桂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873.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