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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曹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曾用名路长江),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4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刘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路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宋信磊介绍成为“广东省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会员后,以推销产品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继续骗取财物的目的。被告人路某积极发展曹县、河南的会员,动员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会员,组成3个以上层级的会员结构,直接或间接发展46人。公诉机关依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路某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路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获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路某系初犯,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人,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路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路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人介绍成为“广���省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会员后,以推销产品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继续骗取财物的目的。被告人路某积极发展会员,动员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会员,组成3个以上层级的会员结构,直接或间接发展30余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李秀花于2015年4月15日所作证言。证明四五年前,弟弟李喜建邀请丈夫赵效恩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冷库生意。过了一段时间,丈夫打来电话说他在那里经营冷库生意需要5万元钱,让自己给他汇款,自己给他汇了5万多元钱。过了一段时间,赵效恩回到家中。第二年春天,赵效恩让自己跟随他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看看,自己跟随他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见到弟弟李喜建、孔祥建、王延军、李清连的妻子。两天后,孔祥江让自己跟随他们去广州,自己跟随他们来到广州市的一家公司,孔祥江带领自己等人在公司里吃饭、拍照,领着自己在广州市买了二三件衣服。赵效恩用自己的身份证加入了传销组织,不知道他什么时间将自己的名字加进去的,后孔祥江说自己出局了,让自己跟着去广州。(2)王太树证言。证明2010年2月份,孔祥江打来电话说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牛羊肉生意,比较赚钱,让自己去那里。自己在家里也没什么事便跟着他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孔祥江负责自己的吃、住,领着自己听其他人讲课,当时外地人很多,孔祥江和他的上线人员向自己讲解那些人都是到这里赚钱的,他们说让自己加入那个组织,并说交纳3000多元钱,就能挣七八万元钱,发展的人员越多拿到的提成越多,���局后每个月陆续返给6.8万元分成,最低也能得到二三十万元,投入的越多挣的就越多,自己感觉能发财,便跟着他们干,他们说公司的名称是广东省“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向自己灌输赚钱的思想和挣钱的方式。十几天后,自己投资了3800元买了1份,被孔祥江安排在他妻子李清荣下面,让自己继续发展人员,自己给姐姐王爱荣和妻子孔祥花打电话,告诉她们自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做生意,比较赚钱,让她们带身份证去那里。过了几天,王爱荣赶过去,用身份证办理了1张银行卡,投资了3800元买了1份,后来,她让她儿子王新良过去,王新良在那里住了几天回去了,孔祥花也赶过去投资了3800元买了1份。过了几个月,因我未能继续发展人员,和妻子回到家中。公司规定:购买1份是实习业务员,满4份提升为业务员,满10份升为主任,满65份升为经理,满600份升为高级经���,也就是出局。购买1份是3800元,返还价值680元的产品,直接下线如果购买10份,可以获得提成4000元钱,越往下提成就越少,往下提四个层级后便没有了提成,算积分,积分达到600分出局,出局后等着挣更多的钱。自己的上线成员有孔祥江、李清格、刘文建、肖春丽、路某,他们是高层人员,负责管理下面的人,下线交纳的钱由他们掌管。自己和下线人员交纳的钱都交给了肖春丽。(3)李清荣证言。证明2009年2月,丈夫孔祥江跟随妹夫刘文建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牛羊肉生意,让自己给他汇款,自己向他银行卡内汇了3.8万元钱。一个月后,他说生意比较赚钱,让自己带着身份证和钱赶过去。自己赶到后,孔祥江用自己的身份证投资了3万多元钱,将自己安在他名下,让自己发展人员,并说发展的人员越多挣的钱越多。自己用父亲的名义投资3800元买了1份,���展了娘家妹妹李清霞和丈夫的妹夫王太树,李清霞发展了她的丈夫王兰华,王太树发展了孔祥花和他姐王爱荣。朱爱英证言。证明2010年2月份,丈夫李喜建跟随堂叔李清连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冷库生意。过了一段时间,他让自己给他汇钱,还说按人头加入,一人算1份,投入的越多挣钱越多,让自己将身份证复印件汇过去,并将姑父孔祥江的农业银行卡号告诉自己,自己向那个银行卡内打了5万多元钱,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传真过去。过了一个多月,李喜建让自己赶过去,自己和李清连的妻子王秀莲一块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见到李清连、孔祥江、孔祥建的媳妇李清荣、李清格、李清格的丈夫和一名姓肖的女子,李喜建等人对自己说他们经营冷库生意,自己想去看看冷库,他们不让自己看,领着自己在山上转,当时好多人在那里。后来知道是为广东省��太阳神”公司推销产品,让自己发展人员,李喜建发展了姐夫赵效恩和姐姐李秀花,赵效恩被安排在自己名下,李秀花被安排在赵效恩名下,赵效恩发展了王延军。过了一段时间,孔祥江说自己出局了,带领自己和李喜建等人去了广州,给自己买了衣服、鞋子和金戒指。自己的上线有王秀莲、李清连、孔祥江、李清荣、李清格、李清格的丈夫和肖姓女子夫妻二人。路杰证言。证明2009年春,弟弟路某打来电话说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羊肉生意,非常赚钱,让自己赶过去,自己没有去。2010年春,路某又邀请自己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做生意,自己和妻子周美霞跟随路某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见到肖春丽、邻居刘文建和他妻子李清格等人。路某向自己讲解如何赚钱,最高能赚300多万元,他说他是广东省“太阳神”公司员工,加入公司给产品,投资10份3万多元钱,以后能赚到300多万元,向自己传输赚钱的思想。过了四五天,自己和周美霞同意加入,每人购买了10份产品,共6万多元钱。路某让自己继续发展人员,并说发展的人员越多赚的钱越多。期间,自己邀请周美霞的舅舅赶过去,他和他儿子想加入但没有钱,离开固原市回去了。自己又联系了几个人,他们没有去。10多天后,自己和妻子回到家中,自己将女儿路雪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和2万多元钱汇给了路某,让他将路雪敏加入到里面。2010年三四月份,路某和肖春丽回到家中,他说自己投资的钱没有赚回来,以后赚到钱再还给自己,并对自己说那个公司是传销组织,不让自己再发展人员。自己是肖春丽的下线,肖春丽的上线是路某,肖春丽的另一个下线是刘文建或李清格。李清云证言。证明2008年初,父亲李学东让自己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说那里能够挣钱,让自己带着丈夫王兰华的身份证去投资。自己来到固原市见到李学东和妹妹李清格等人,他们说国家扶持西部大开发,投资的越多赚的钱越多,按份投资,每份3800元钱,一人只能投资10份,自己交给父亲38000元钱,并将自己和王兰华的身份证交给他,离开了固原市。自己的上线是李学东和李清格。李清格证言。证明自己于2008年底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的直接上线是刘文建,刘文建的上线是肖春丽,肖春丽的上线是路某。自己的直接下线是孔祥江,孔祥江的下线是李清荣。李清荣下面有二条线,一条是李学瑞,李学瑞的下线是李清云和王兰华,李清荣的另一条下线是王太树,王太树的下线是王爱荣,王爱荣的下线是王新良和孔祥花,后孔祥江又安排了另外一条线,直接下线是李青连和王秀莲,下面有李喜建夫妇、赵效恩夫��等人。自己和刘文建、路某、肖春丽于2010年3月份出局。2、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宣传册的照片。证明该公司产品宣传册的状况。3、同案行为人及被告人路某供述(1)王延军供述。供认2010年9月,朋友赵效恩打来电话说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做冷库生意,让自己过去一起做。自己赶到后,他没有让自己去做冷库生意,说有一个人力资源开发的好项目,让自己发展人员,从中拿提成,出局后每个月陆续返给自己6至8万元,最低能得到三四百万元的好处,多的时候可以得到一千多万元。自己想发财便跟着他干了,他们的公司是广东省“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自己用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购买了20份,投资了6.6万元钱,自己先后发展了李志玲、陈玉清、王凤强等人。(2)李喜建供述。供认2010年2月,堂叔李清连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做冷库生意比较赚钱,让自己跟他去。自己和李清连、李清荣、孔祥江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李清格接待了自己,负责自己的吃、住,带领自己到周围转,孔祥江和他的上线人员给自己讲课,让自己加入那个组织,投资3000多元能挣七八万元钱,发展的人员越多获取的提成越多,“出局”后每月陆续返给6至8万元,最低能得到二三十万元,如果投资的多挣的就越多。他们说公司叫广东省“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有人负责管理,向自己灌输赚钱的思想和挣钱的方式,自己想加入,给妻子朱爱英打电话说自己在固原市经营冷库生意,让她给自己汇款,还说按人头加入,一人算1份,投入的越多挣的越多,让她向孔祥江的农业银行卡上汇5万多元钱,并让她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寄给自己,自己投资了6.6万元钱,他们给了自己1份“太阳神”公司的产品。一个月后,返给自己七八千元钱,自己给姐夫赵效恩打电话说在固原市经营冷库生意比较挣钱。五六天后,赵效恩赶来,李清连和孔祥江向他灌输思想,还是讲那些话,如何挣钱如何发展人员。一个星期后,赵效恩同意加入,用他和李秀花的身份证投资了2份约6万多元钱,赵效恩加入后发展了王延军,王延军也投资了6万多元。后王延军又发展了陈玉清、王凤强、申效建、申效治、孙学秀、新疆的何新花、安徽的胡勇等人,下线人员约有60多人。半年后,广东省“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人员打来电话说自己的分数达到了600分,做到了最高级别,也就是“出局”,自己和孔祥江、李清格、王秀莲、肖春丽去了广东省“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支付自己3万元现金,说自己以后会得到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的好处,让自己将那3万元钱买成金银首饰和衣服,回去后给下线人员炫耀一下“出局”后得到的好处。王秀莲是自己的直接上线,她的另一个下线是李清连,王秀莲的直接上线是孔祥江,孔祥江的另一个下线是他妻子李清荣,孔祥江的直接上线是李清格,李清格的另一个下线是她的丈夫,李清格的直接上线是肖春丽或肖春丽的丈夫路某,再往上是河南省人,自己到那里后是路某负责。赵效恩供述。供认2010年春,妻弟李喜建打来电话说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有一个冷库生意让自己过去看看。自己来到固原市后,李喜建和孔祥江接待了自己并安排自己吃、住,向自己传输赚钱的思想。自己知道不是做冷库生意,李喜建等人说向广东省“太阳神”公司投资挣钱比较快。自己认为能挣钱,向王延军打电话让他过去,他当时在新疆做物流生意。王延军来到固原市后,自己接待了他。李喜建等人给自己和王延军又讲了四五天���自己同意加入,并让妻子李秀花汇款6.6万元钱,李喜建和孔祥江给自己办理了加入手续,并给了自己1套“太阳神”公司的产品。自己和妻子都购买了1大份,自己被安在李喜建的妻子名下,自己的妻子在自己名下。自己做王延军的工作让他加入,他也同意加入,他和李志玲买了2大份,王延军被放在李秀花的名下,李志玲在王延军的名下。第二个月,公司返还给自己和王延军每人2万多元钱。他们让自己再发展人员,说发展的人员越多越挣钱。自己向马海青打电话邀请他加入,自己投资了3300元钱替他购买了1份,安在自己名下。自己还发展了曹县朱洪庙乡薄庄村村民李奎,但他没有钱,向自己借了3.3万元钱,安在李秀花名下。后王延军将他姐夫陈玉清一家还有胡勇、申效建、申效治等人发展成会员,自己的积分越来越多。(4)孔祥江供述。供认2009年2月份,自己经刘文建介绍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成为广东省“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会员,自己发展了妻子李清荣、李清连、李喜建,李喜建又发展了王延军,王延军发展了他妻子、陈玉清、王凤强、申校建、申校治、孙学秀等人。期间,路某、刘文建帮助自己给自己的下线会员讲课,传输加入“太阳神”公司能够发财的思想。刘文建是自己的直接上线,他的另一个下线是李清阁,刘文建的直接上线是路某,路某的下线是肖春丽,路某的直接上线是周立。(5)肖春丽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丈夫路某经朋友宋信磊介绍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做生意。过了一段时间,路某让自己过去,自己赶到后,刘前进等人给自己和路某上课,介绍广东省“太阳神”公司的产品,并讲解如何投资,让自己发展下线,发展到一定级别后能挣几百万元钱,自己和路某同意加入那个组织,自己交纳了3.3万元投资了10份,路某交纳了1.4万元投资了4份,路某被安排在刘前进下面,自己在路某下面,自己下面有二条线,一条下面是路杰、路雪敏、周美霞、周美霞的舅舅和表弟,另外一条下线发展了刘文建和李清格,李清格的下线是孔祥江,孔祥江的下线有李清荣、李青连夫妇、李喜建,路某发展了路静、肖春义、张春景等人。该传销组织共分五级,五级是实习业务员,四级是业务员,三级是主任,二级是经理,一级是高级经理。投资一份是实习业务员,下线投资一份为上线累积1分,积分越多级别越高,累积到600份是高级经理,也就出局了。2010年春天,自己和路某、李清格、刘文建出局,自己出局时下线人员有60多人。路某供述。供认2008年,自己在河南省商丘市钢材市场认识了宋信磊。几个月后,他打来电话说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做羊肉生意,比较赚钱,让自己去干。自己想着比装卸钢材轻松,便答应过去。自己赶到固原市后,见到他妻子周素梅和他妻弟周力(或周立),他们领着自己去见一些人,那些人给自己讲赚钱的思路、挣钱的渠道,想让自己加入他们的组织,自己对他们说身上没有钱,需要回家筹钱。半个月后,宋信磊赶回家劝说自己加入他们的组织。春节后,宋信磊又打来电话劝说自己跟着他干,一直说那个生意好,能挣到大钱,自己也想挣钱,表示同意。自己说没借到钱,宋信磊说他借给自己,自己回到固原市,宋信磊借给自己3800元钱,帮助自己办理了银行卡,自己将3800元钱交给了宋信磊的上级,手续办好后加入了他们的组织,宋信磊说第二个月返给自己钱,当时给了自己一套皮具。宋信磊让自己发展人员,发展的人员越多提成越多,发展的人员到了一定人数后就出局了,就��挣到大钱,少说也挣几十万元钱,多的能挣几百万元钱,他们说的钱数吸引了自己,自己想着发展人员好挣大钱。自己给妻子肖春丽打电话说:“我在那里做羊肉生意,比较赚钱,你在加油站上班也挣不到几个钱,去我那里吧。”当时加油站正减员,她表示同意。肖春丽来到固原市后,与宋信磊夫妻、周力见了面。自己对她说:“在这里不是做羊肉生意,是代表公司做直销生意,比较挣钱,这些人都是干这行的。”自己带领她到别人那里听他们讲讲,肖春丽同意跟着干,当时她没有带钱,自己让她回家取钱,她走了半个月后又回来,带过去4万多元钱,自己用肖春丽的身份证办理了1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宋信磊领着她去交了33800元购买了10份,又给自己交了1万元购买了3份,办完手续后,给了她一套化妆品或西服。宋信磊说下个月返给妻子6460元钱,返给自己2000多元��,自己和肖春丽商量着如何继续发展人员,因前段时间自己对刘文建说过自己在宁夏做羊肉生意的事情,正好那个时间他给自己打电话问自己干什么生意,自己骗他说做羊肉生意,生意比较好,还能挣到大钱,让他去那里考察,他表示同意。刘文建赶到固原市后,和肖春丽、宋信磊等人见面后,自己和宋信磊等人说自己等人代表公司做直销生意,比较挣钱,这些人都是干这个的,自己领他到别人那里听他们讲讲,给他灌输挣钱的思想。一个星期后,他同意跟着干,他说没带钱,让他妻子过去听听,他将妻子李清格叫过去,自己等人给她讲老一套,劝说她加入组织,刘文建夫妻听了一个月课后,都同意加入,他俩投入67000多元购买了20份。随后,刘文建夫妻先后发展了李清格的父亲、李清荣夫妇、王兰华夫妇、李清连夫妇、孔祥江的妹夫王太树、王太树的大姐王爱荣��王爱荣的儿子王新良、李喜建、赵效恩,自己还发展了妻子的哥哥肖春义、路杰、周美霞、路腾、路雪敏、路静、周美霞的娘家舅、周美霞的老表,下线人员发展下线,人越来越多,自己的级别越升越高。一年后,自己做到最高级“出局”了。自己出局时下线人员有六七十人,出局后又有一二百人记在自己的名下。自己的直接上线是刘前进,刘前进的上线是周力,周力的上线是宋信磊,自己的下线是肖春丽,肖春丽的下线是刘文建,刘文建的下线是李清格,李清格的下线是孔祥江、王太树,孔祥江的下线是李清荣、再往下是李清连,再往下发展的都是山东省曹县人。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路某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情况。抓获经过、破案证明及出所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获案件、抓获及羁押被告人路某的过程。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人路某的家人自愿代为预交罚金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路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人数不确,应以庭审查明的人数作为对被告人路某进行处罚的主要事实依据。鉴于被告人路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自愿代为预交罚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路某积极发展会员,并非从犯,被告人路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路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路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路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路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齐兴业人民陪审员  邓刚强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