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苟龙杰与王永琪、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苟龙杰。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琪。被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河,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亚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苟龙杰与被告王永琪、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龙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获得被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全部赔偿款项98548.35元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