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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长生与张芳成、柳春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生,张芳成,柳春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赵长生,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张芳成,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柳春田(曾用名柳收钱),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庄浪县。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赵长生诉被告张芳成、柳春田(曾用名柳收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柳春田(曾用名柳收钱)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优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