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长生与张芳成、柳春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生,张芳成,柳春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赵长生,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张芳成,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柳春田(曾用名柳收钱),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庄浪县。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赵长生诉被告张芳成、柳春田(曾用名柳收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柳春田(曾用名柳收钱)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优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