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銮中与朱苏辉、彭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781号原告:刘銮中,男,1947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庆贺,灵璧县人民政府××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朱苏辉,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彭政,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冯庙村八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211211734。被告: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璧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219号市,。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冰,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负责人:赵振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萍,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銮中与被告朱苏辉、彭政、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銮中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政、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銮中撤回对被告彭政、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