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永杨诉刘家平、阮家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杨,刘家平,阮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70-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杨,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学民,系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家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阮家荣,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杨与被执行人刘家平、阮家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阮家荣拒不履行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阮家荣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宽坪信用社栋沟分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家荣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宽坪信用社栋沟分社账户中的存款9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