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常玲、盛炜程等与高宏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常玲,盛炜程,高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4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常玲,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望阁公寓*栋***房。上诉人(原审原告)盛炜程,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望阁公寓*栋***房。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戈、谭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宏国,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上街***号。委托代理人何佩虎、李忠伟,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常玲、盛炜程诉被上诉人高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常玲、盛炜程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常玲、盛炜程d的代理人王戈、谭颖,被上诉人高宏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佩虎、李忠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立文审判员 欧阳宁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