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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张瑜、李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张瑜,李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80-1号申请人刘涛,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张瑜,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李兴海,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蒋国彬,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刘涛与被申请人张瑜、李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9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瑜、李兴海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张瑜、李兴海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1***1)。申请人刘涛和担保人蒋国彬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西较场口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2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作为申请人刘涛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896-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9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瑜、李兴海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予对申请人刘涛和担保人蒋国彬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西较场口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涛和担保人蒋国彬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西较场口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2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瑜、李兴海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1***1),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