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华盛亿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宝鸡市华盛亿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11号。法定代表人魏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华盛亿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1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岁全,董事长。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华盛亿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华盛亿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华盛亿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31960元、质保金67500元、诉讼费2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宝鸡市华盛亿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宝鸡市华盛亿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宝鸡市华盛亿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7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