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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之会与高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629号原告赵之会,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高平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之会与被告高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之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平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之会撤回对被告高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山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左伯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凤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