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法定代表人余世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韩会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12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上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董翠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