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俞淑岩与王宏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俞淑岩。被执行人:王宏顺。本院执行俞淑岩与王宏顺(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宏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俞淑岩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宏顺在2015年10月2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俞淑岩(已给付)。余下欠款、诉执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