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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肖水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肖水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6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昱、王春阳。被告肖水山,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肖水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借款人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肖水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