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祝远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423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祝远兵。被告人祝远兵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移交对罚金400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失主张剑人民币1300元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50元,返还给失主金素梅人民币2510的追缴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祝远兵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祝远兵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祝远兵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4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鲍立波执 行 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