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发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38号罪犯胡发文。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1999)韶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发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三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七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胡发文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先后12次获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优秀学员,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等奖分共获22.4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行为。2014年9月因与同犯开玩笑至其受伤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5年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25.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3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胡发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发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发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