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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正琼与被执行人吕贤建、黄纪付、吴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琼,吕贤建,黄纪付,吴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唐正琼,女,生于1974年5月23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吕贤建,男,生于1973年3月17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黄纪付,男,生于1974年11月28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吴明喜,男,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唐正琼与被执行人吕贤建、黄纪付、吴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乐至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0日,权利人唐正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给付工程分红款4000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纪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采取直接或邮寄等方式无法向被执行人吕贤建、吴明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乐至县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知情人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吕贤建、黄纪付、吴明喜仍欠申请执行人唐正琼借款30000元、工程分红款4000元。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霞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