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陈风(又名陈引舟),现下落不明。原告刘凤英诉被告陈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凤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1、被告陈风欠原告刘凤英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20000元,合计70000元,定于2015年3月25日前清偿;2、案件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件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拟参与执行分配,可供执行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变卖程序,短时期内无法实施执行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债权,权利人刘凤英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执行分配程序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孙丽霞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