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肖玉斌与通辽市扎鲁特旗嘎达苏种畜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玉斌,通辽市扎鲁特旗嘎达苏种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1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玉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达苏种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宋连峰,场长。再审申请人肖玉斌因与被申请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达苏种畜场(以下简称嘎达苏种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肖玉斌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肖玉斌于1972年被分配到嘎达苏种畜场放养种畜,1985年与嘎达苏种畜场签订合同书,并安排肖玉斌为护场员,1992年3月1日被申请人为肖玉斌颁发护场员证,该证件系由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统一制式,被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章就盖在护场员这三个字上,肖玉斌系行政机关管理体制的农业人口。从2006年起,肖玉斌就补交缴社会保险事宜多次找嘎达苏种畜场,2011年6月,肖玉斌又到通辽市农牧局群体上访。嘎达苏种畜场以种种理由拒绝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肖玉斌举证的个人档案的发放工资表、护场员证,足以证明肖玉斌是嘎达苏种畜场职工,至于劳动部门审批及档案问题,那是嘎达苏种畜场的义务,一、二审法院不能以申请人不能提供档案及劳动部门审批等材料推定肖玉斌与种畜场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4)2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与嘎达苏种畜场无关,嘎达苏种畜场没有改制由通辽市直接管辖,至今未归旗县级地方管制。该通知就是真的文件也有悖国家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综上,依法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嘎达苏种畜场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肖玉斌系农业人口,其从1985年承包嘎达苏种畜场250亩林地及草牧场,嘎达苏种畜场未给其发放过工资,肖玉斌提供的1982年—1984年嘎达苏种畜场给其发放的工资表及1992年3月1日颁发的《护林护场防火检查证》不能表明其与嘎达苏种畜场存在劳动关系。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4)2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未经劳动安置的长期临时工、合同工、企业自行招录(聘用)人员,包括无档案仅有农场职工登记花名册长期在牧场劳动的人员,一律不能按正式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嘎达苏种畜场没有为肖玉斌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肖玉斌主张嘎达苏种畜场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综上,肖玉斌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玉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国婷代理审判员 王相瑞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