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洋与赵志明、李振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赵志明,李振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649号原告杨洋,女,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赵志明,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振荣,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杨洋与被告赵志明、李振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广军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洋于2015年10月9日签收法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没有按指定于2015年10月30日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杨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杨洋承担。审判员 许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