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洋与赵志明、李振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赵志明,李振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649号原告杨洋,女,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赵志明,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振荣,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杨洋与被告赵志明、李振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广军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洋于2015年10月9日签收法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没有按指定于2015年10月30日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杨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杨洋承担。审判员  许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