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