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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兴科与广汉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科,广汉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黄兴科,男,汉族,46岁。委托代理人:陈克良(特别授权),四川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律师。被告:广汉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湖路。法定代表人:黄亚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磊(特别授权),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科诉被告广汉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兴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原告黄兴科负担。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