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什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什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93号罪犯孙什体,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西昌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什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5254.24元。被告人孙什体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川凉中刑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孙什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孙什体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孙什体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什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0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什体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什体减去有期徒刑九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