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57-3号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生力街9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196081-6。法定代表人姚书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嘉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132482-0。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立涛,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做出(2015)新民初字第245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国际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保定众立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