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986号原告姚某,男,47岁。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于某,女,46岁。原告姚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