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候某与李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李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561号原告候某,女,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鲁小省,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朱某,女,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李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