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培英与4姜福科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英,刘德泽,刘铭星,王淑惠,姜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培英(身份证号码3706331953********),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客岭村***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泽(身份证号码3706331930********),男,193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客岭村***号。申请执行人刘铭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0********),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三环南区**号楼阁楼*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惠(身份证号码3706331933********),女,193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客岭村***号。被执行人姜福科(身份证号码3706201968********),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年东路**号,现住址不详。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