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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小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屏。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67259-1号。法定代表人刘来燕,经理。被执行人刘来燕。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小屏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小屏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刘来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该案件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系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案件,拟参与执行分配,可供执行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变卖程序,短时期内无法实现分配程序。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债权,权利人王小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执行分配程序成就时或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孙丽霞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