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潭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淑奇与邓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奇,邓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潭民初字第44号原告:陈淑奇,男。被告:邓铁军,男。原告陈淑奇(下称原告)诉被告邓铁军(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萌辉、人民陪审员唐梅秀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友萍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淑奇,被告邓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邓铁军于2013年开始在我处购买印刷纸,尚欠货款27940元,并出具欠条1张,约定了货款金额及利息。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货款,后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铁军支付货款。被告辩称,要求分期支付,且不支付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以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未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尚欠原告27940元货款,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欠条1张,并约定利息从欠款之日起月息每元1分5厘。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应将所欠货款支付给原告,利息的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铁军支付原告陈淑奇货款27940元,利息4191元(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以后按约定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共计32131元。限被告邓铁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03元,财产保全费341元,共计944元,由被告邓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光明审 判 员 宋萌辉人民陪审员 唐梅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