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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顾淑芬诉王成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顾某,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某,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学珍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业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