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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秀敏与苏福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敏,苏福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3572号原告李秀敏。委托代理人于海华,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福正。原告李秀敏诉被告苏福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德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敏诉称,与被告系同村居民。2015年6月22日晚上,与被告因原告家房客乱倒垃圾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820.50元(含医疗费4013.7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278.50元、法医鉴定费230元、误工费928.30元、就医交通费200元、病例复印费20元、手机损失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派出所处理意见书一份,证明与被告发生纠纷公安机关曾作出调解;2、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证明原告伤情;3、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派出所相关材料,证明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4、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5、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复印费、李宝国的购手机票据等,证明原告损失情况。被告苏福正辩称,与原告发生纠纷属实,但责任在原告,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中有两张为距双方发生纠纷近两个月的2015年9月18日所开具,期间原告无就医情况,亦未提交9月18日就医与本次纠纷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就医票据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李宝国购买手机的票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均与确认。根据双方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情况,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村居民,被告在本村担任党支部书记。2015年6月22日晚8时许,被告因有村民反映原告家的房客在村内乱倒垃圾,即找到原告家欲劝说,原告之夫李术强不承认是自家房客倒的,被告就拉李术强到街上看,原告也跟过来,并拽被告衣服,双方打在一起。后被告向南走了,原告一直追在后面,被告用随手捡到的木棍打了原告一下。原告于当天到蓟县人民医院就医,住院治疗2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左前臂、右肩部、左手食指软组织损伤,轻型颅脑损伤,支付医疗费3580.71元。经法医鉴定,原告左前臂、右肩部、左手食指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支付鉴定费230元,病例复印费2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经公安蓟县分局别山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村干部在有村民反映原告家房客乱倒垃圾时找原告无不当,原告丈夫予以否认,并引发争执,原告又动手拽被告,从而导致双方互殴,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作为村干部,在履行职责时也应多注意方式方法,故被告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其请求的赔偿交通费2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根据原告就医情况酌情考虑1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928.30元,除住院2天外未提供其他证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手机损失费1000元证据不足,且本案系健康权纠纷,财产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原告请求的赔偿手机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02.03元(其中医疗费3580.71元、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85.66元、法医鉴定费230元、误工费185.66元、交通费100元、病例复印费20元)之60%,即2641.2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其余损失原告自负。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贵洋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