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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郝法昌与刘正清、郝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78-1号申请执行人郝法昌,又名郝德昌,男,193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郝焕泽,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正清,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艳芳,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郝法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正清、郝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正清、郝艳芳向申请人郝法昌偿还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60元、执行费42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正清、郝艳芳下落不明,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2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正清、郝艳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