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2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838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范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劳务费3万元(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