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舒善梅与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汇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善梅,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汇商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16号原告:舒善梅,女,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袁俊,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汇商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春,该公司经理。原告舒善梅诉被告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汇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善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舒善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善梅撤回诉讼。审 判 长 方 旭审 判 员 房冬蓉人民陪审员 罗运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鲍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