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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琦与陈亚军、李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陈亚军,李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张琦,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亚军,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巧云,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与被告陈亚军、李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童申成人民陪审员  曾宪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丙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