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赖光毅与雷风龙、张桂芳、雷风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光毅,雷风龙,张桂芳,雷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赖光毅,男。被执行人雷风龙,男。被执行人张桂芳,女。被执行人雷风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风龙、张桂芳、雷风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风龙、张桂芳、雷风威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雷风威的部份工资收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风龙、张桂芳、雷风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