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韩XX,女,汉族,农民,住漳州市。被告李XX,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韩XX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 敏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妹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