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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沈晓黎与沈桦、沈名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273号原告沈晓黎。委托代理人沈晓来。被告沈桦。被告沈名久。委托代理人黄永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黎诉被告沈桦、沈名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晓黎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晓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沈晓黎负担。审判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