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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化占勇与李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占勇,李国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化占勇。被告李国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占勇与被告李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占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化占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35元,由原告化占勇负担。审 判 长  范 君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