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化占勇与李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占勇,李国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化占勇。被告李国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占勇与被告李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占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化占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35元,由原告化占勇负担。审 判 长 范 君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