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黎明,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芳,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