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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黎明,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芳,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