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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6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杨明与被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124号原告:杨明,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全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杨明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