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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从亚东与赵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亚东,赵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964号申请人从亚东,男,1985年8月1日出生,蒙族,职工。被执行人赵志超,男,1985年5月2日出生,蒙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志超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志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兴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