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虎某、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荥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虎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虎某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开犯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虎某、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虎某及其辩护人刘超,被告人虎某某、朱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马二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虎某伙同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经预谋后,为互联网上名为菲律宾太阳城(又名百家乐)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开设网络赌场,并于2014年6月份期间,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在网络赌场经营期间,由被告人虎某负责提供资金、参赌账号密码,由被告人虎某某负责操作电脑为参赌人员下注、兑换现金,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由被告人崔某某负责提供开设赌场所需场所。1、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虎某伙同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接受参赌人员马某累计投注共计四万五千余元。2、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虎某伙同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接受参赌人员张某某累计投注共计五万余元。3、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虎某伙同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接受参赌人员赵某某累计投注共计一万余元。4、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虎某伙同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接受参赌人员程某某累计投注共计四千余元。5、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虎某伙同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接受朱某某累计投注共计四千余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虎某辩称,其没有开设赌场,其和马某之间系经济纠纷,马某以车抵押向其借款4万元,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被告人虎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虎某某辩称,其没有开设赌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崔某某对其提供场所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不懂法,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崔某某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其提供场地收取固定场地费的行为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中下旬至2014年6月底,被告人虎某、虎某某、朱某某预谋后,以营利为目的,在荥阳市大海寺路小区内被告人崔某某家中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博。由被告人虎某负责提供资金、百家乐网络赌博的账号和密码;被告人虎某某负责具体操作电脑为赌客下注、兑换现金;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前来赌博;被告人崔某某负责提供开设赌场所需场所。在该场所经营期间,接受参赌人员马某累计投注金额四万五千余元;接受参赌人员张某某累计投注金额五万元左右;接受参赌人员赵某某累计投注金额一万余元;接受参赌人员程某某累计投注金额约四千元;接受朱某某在该场所累计投注四千元左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其在荥阳市大海寺路西段一住户家中参与赌博,赌场由虎某、虎某某、朱某某三人负责,房东为“老崔”。期间,其知道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内下过注。2014年6月22日晚,其在该赌场内下注输了约一万元现金,又将经虎某同意赊的二万元的分全部输光,后以马自达轿车作抵押抵了四万元,扣除已赊的二万元分,虎某又给其上了二万元的分,其给虎某出具了欠条,并把车钥匙给了虎某,结果四万元全部输光。因为走的时候找不到车,其打电话让刘某送钱赎车,刘某到了之后,其与虎某、虎某某、朱某某在处理该事上产生纠纷,其报警。虎某看其报警让虎某某将赌场内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拿走了。8月份,其通过转账的方式汇到虎某工商银行账户上三万五千元,将车开了回来。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中下旬,其与马某两次到荥阳市大海寺路西段小区最北边西边第一个门洞三楼东户一男子家中参与百家乐赌博,房东为一带眼镜的中年男子,赌场负责人为两男一女,一个男的在那里操作电脑,另一个在那里招呼。马某第一次赌博累计投注五千元左右,赢了有二三千元,还有一次赌博马某先是把带的现金输完了,又和开场子的人赊账。其和马某下楼回家时,看到马某开来的车不见了,马某就打电话叫人协商给钱赎车的事情。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22日晚,马某说自己在荥阳市大海寺路洋房处玩百家乐输了钱,以车抵押了四万元也输光了,想向其借钱把车要回来。其到后与该赌场的虎某、朱某某及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在一起协商。其想用二万元钱把车开回来,虎某不同意,后来马某报警,和虎某在一起的那个叫不上名字的人看马某报警就赶紧回小区将手提电脑抱走了。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其和朱某某、崔某某闲聊时朱某某说其有朋友想找地方开个百家乐场子,想用崔某某家的房子并给场地费,崔某某表示愿意提供场地。后来朱某某便介绍其去荥阳市大海寺路西段小区崔某某家中参与百家乐赌博。其去了有三、四次,知道房东为崔某某,百家乐赌博使用的无线网络、液晶电视都是崔某某提供的;场子里管事的是虎某,虎某用笔记本电脑登录百家乐网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上分,之后交给虎某某操作,同时交给虎某某二万元现金作为备用金;虎某某负责操作电脑,给玩家上分,兑换现金;朱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其在该赌场累计投注一万元左右,有两次是和朱某某合伙下注的,下注金额约三四千元。其知道朱某某还联系了张某某、马某、程某某等人在该处赌博,张某某输了有四五万元,虎某还跟张某某一起出去取过钱;程某某输有了三四千元,曾经用表赊过分;马某因为赌博输钱将车押在赌场,要车未果后报警。5、证人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中下旬,其在荥阳市大海寺路西段鸿翔洋房崔某某家中参与百家乐赌博,赌场负责人为两个年轻孩儿和朱某某。其先后三次参与赌博,投注金额约四千元,其中有一次赌博将现金输光后用手表抵押了三千元。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期间,其在荥阳市大海寺路西段参与百家乐赌博,赌场由虎某负责当家,由虎某某负责日常操作,由朱某某负责联系玩家,崔某某为房东并收取场地费。其在该赌场内前后四次投注,金额约四五万元左右。其中有一次向赌场赊账,虎某跟着自己到银行取了一万多元还账。7、被告人虎某供述,证明马某以车抵押向其借款四万元,刘某拿了二万元钱想把车开走,其不同意,马某报警。2014年8月,马某还款三万五千元后把车开走。8、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证明有人以车抵押借虎某四万元钱,后来不想还钱闹到了派出所。9、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5、6月份,虎某让其在荥阳找个地方开赌场,其和赵某某在荥阳市花园街打牌时遇到了崔某某,经与崔某某商量,崔某某同意在他位于荥阳市大海寺路西段的家中开设百家乐赌场,2014年6月赌场开始经营。虎某对其说弄的百家乐线是管理网,可以给别人编号发号玩,也可以直接到赌场玩,让其找人来玩,一星期一结账。虎某在赌场负责输入密码、验证码,登录账户,联系上家上下分,提供现金,如有玩家需借钱赊分也要经虎某同意。虎某某负责操作电脑给玩家下注、兑换现金。其负责招揽赌客。赌场开设期间,其联系过张某某、程某某、赵某某、马某等人来参赌,其也赌过几次,累计投注有四千多元。张某某开始在赌场赢了有三、四万元,后来输了三万多元,虎某还跟张某某到银行取过钱。程某某输了有三四千元。赵某某赢了有一万多元。马某参赌了几次,2014年6月22日晚在该赌场投注输了约一万元现金后,将马自达轿车作抵押抵了四万元,也全输了,后来要车未果报警,赌场就没有再干。10、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6月份左右,其在荥阳市花园街一牌社见到朱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说有一个朋友想在荥阳找地方干百家乐,跟其商量到其家,其表示同意。2014年6月中旬,朱某某就领了两个男子(一个叫超,一个叫坤)带着笔记本电脑到其位于荥阳市大海寺路西段小区的家里开设赌场,赌博的类型为百家乐网络赌博。这两个男子是庄家,超是跟外面联系的,坤是操作电脑给玩家下注的,朱某某负责联系玩家来赌博。其二人将带的笔记本电脑连在其家的液晶电视上,这个赌场开了一星期左右,期间张某某、赵某某都来玩过,后来因为一个男子输钱押车产生纠纷,该男子报警,赌场散伙。11、辨认笔录:孙某某辨认出朱某某是在赌场内负责招揽赌客的女子;赵某某辨认虎某为在大海寺路西段开设赌场的男子,虎某某为在该赌场内负责操作电脑、上分押注的男子;程某某辨认虎某某、虎某为在大海寺路西段家中开设赌场的男子,马某、孙喜峰为参与赌博的男子;张某某辨认虎某某为大海寺路西段鸿翔洋房百家乐赌场内负责操作电脑、上分押注的男子;马某辨认程某某为参与赌博的男子;崔某某辨认虎某、虎某某为在自己家中开设百家乐赌场的两名男子。12、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张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取出一万三千五百元。13、银行账单及情况说明,证明马某向虎某账户汇入三万五千元。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虎某、虎某某、朱某某、崔某某均系抓获到案。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朱某某招揽赌客参与网络赌博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服务,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虎某、虎某某及辩护人以其不构成该罪的辩护理由,经查,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在卷证实其与虎某、虎某某三人在崔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经营百家乐网上赌博,三人各有分工参与该赌场管理,并约定利润分成;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在卷证实其明知被告人虎某、虎某某、朱某某三人在其家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仍提供场地服务收取费用;有证人马某、刘某、孙喜峰、赵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在卷印证被告人虎某、虎某某参与崔某某家所设百家乐赌博赌场的经营管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应依法对其二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关于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在卷证实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有人要开设赌场经营网络赌博,仍积极参与,在其家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服务,且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在卷印证,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崔某某事前与人共谋并提供场地,事后收取费用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应予以认定,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崔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的赌资予以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吴松霞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人民陪审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