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1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乐陵市晨光新型节能建材厂与张东升、李占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晨光新型节能建材厂,张东升,李占华,李振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237-3号原告乐陵市晨光新型节能建材厂。经营者孟凡富,男,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邵长猛,男,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升,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占华,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才,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乐陵市晨光新型节能建材厂诉被告张东升、李占华、李振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对被告李振才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对被告李振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