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屈某某,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百年果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鹏,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耿某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未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涛,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淄博市。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鹏、被告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9月3日生育一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毫无感情可言,且自婚后至今被告一直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只要有言语不和的情况就对原告进行殴打,多次导致原告住院治疗,由其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其前女友来往不断,甚至不顾原告有孕擅自前往北京与其前女友看演唱会。现原、被告已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扶养费10.8万元(按每月3000元计算,自婚生子出生时起暂时计算至3周岁止);3、判令被告支付婚生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5614.39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产检及分娩的费用7111.24元;5、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共计10万元(即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欠款);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7���诉讼费用依法分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屈某某提交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三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曾与原告多次协商协议离婚。2、山东省交通医院门诊病历一份、照片三张、录音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的事实。3、照片一张、酒店查询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在婚后背着原告与他人开房的事实。4、提交火车票四张,演唱会门票两张,证明被告背着原告同其前女友去北京看演唱会的事实。以上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耿某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发展到必须离婚的程度,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与原告沟通较少,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子年龄尚小,需要双方抚养教育,故被告耿某某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屈某某提交的关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病历亦不能证实系被被告殴打所致;开房记录及火车票均系被告出差时所支出,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均系夫妻共同财产所支出,故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被告耿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9月3日生育一子。原告屈某某主张其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负责任,且对原告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耿某某不认可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珍惜彼此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同,婚后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彼此以及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维系经营好夫妻感情。原告屈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耿某某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律规定中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合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子刚出生,需要父母的关怀及家庭的和睦,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间多体谅,彼此多关心,遇事多商量,夫妻感情是可以重归于好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