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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市亿路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亿路通广告有限公司,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亿路通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庙前街道办事处南海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昝秀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太原市亲贤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惠发。上诉人太原市亿路通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商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理由是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均在太原市,故本案有管辖区的法院应为太原市辖区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原市亿路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祁临高速公路广告开发经营合同》涉及祁临高速公路沿途七县(市)其中包括介休市,故介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太原市亿路通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原市亿路通广告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