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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长寿区源创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长寿区源创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88-4。法定代表人詹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源创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峡路18号3-1,组织机构代码05988598-2。法定代表人雷云国。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行处(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源创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长国土行处(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长国土行处(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国土行处(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斌审 判 员  彭 可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