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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虹与眉山市平安驾驶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虹,眉山市平安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陈虹,女,生于1968年5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群挥,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眉山市平安驾驶培训学校。负责人刘晓默,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310号陈虹与眉山市平安驾驶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虹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