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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优诗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优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俞胜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晶晶、陈思(实习),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优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工业区中路6号三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浩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被告广州优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诗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里巴巴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优诗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2240.2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55716.8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自2015年3月19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优诗公司立即支付阿里巴巴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优诗公司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优诗公司通过网络在线签订《天猫贷款合同》(编号:200220130915022278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阿里巴巴贷款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优诗公司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优诗公司发放上述贷款。优诗公司归还本金16712.99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2月15日。2013年9月29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优诗公司通过网络在线签订《天猫贷款合同》(编号:200220130929028787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阿里巴巴贷款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优诗公司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优诗公司发放上述贷款。优诗公司归还本金13333.32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2月28日。2013年10月18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优诗公司通过网络在线签订《天猫贷款合同》(编号:200220131018008417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4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阿里巴巴贷款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优诗公司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优诗公司发放上述贷款。优诗公司归还本金8499.99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2月18日。2013年12月17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优诗公司通过网络在线签订《天猫贷款合同》(编号:200220131217023714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阿里巴巴贷款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优诗公司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优诗公司发放上述贷款。优诗公司归还本金5000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2月17日。2013年12月30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优诗公司通过网络在线签订《天猫贷款合同》(编号:200220131230022254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7499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阿里巴巴贷款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优诗公司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优诗公司发放上述贷款。优诗公司归还本金13002.55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1月4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优诗公司通过网络在线签订《天猫贷款合同》(编号:200220140104016290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阿里巴巴贷款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优诗公司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优诗公司发放上述贷款。优诗公司归还本金22078.51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5月4日。2014年1月13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优诗公司通过网络在线签订《天猫订单贷款合同》(编号:200420140113017298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60天,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阿里巴巴贷款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优诗公司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优诗公司发放上述贷款。优诗公司归还本金8931.36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3月14日。2014年1月18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优诗公司通过网络在线签订《天猫订单贷款合同》(编号:200420140118156068s)1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3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60天,日利率0.05%,逾期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阿里巴巴贷款公司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优诗公司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优诗公司发放上述贷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3月19日。综上,阿里巴巴公司共向优诗公司发放贷款289799元,优诗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共计87558.72元。另查明,阿里巴巴公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与优诗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优诗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现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阿里巴巴公司要求优诗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2240.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损失,对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律师费,双方作了约定,且收费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优诗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2240.2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4元,由被告广州优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85元,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帐号为12×××68】。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来建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