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本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