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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洪治与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治,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治。被执行人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西路xxx号xxxx室。法定代表人龚力军,该公司经理。张洪治申请执行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2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车辆已被查封,名下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皮 晓执 行 员  盛进东执 行 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铁映 来自: